【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经过,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七十四条:修建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运用不合格的修建材料、修建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许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下降资质等级或许撤消资质证书;形成修建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则的质量标准的,担任返工、修补,并补偿因而形成的丢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本法规则的责令停业整顿、下降资质等级和撤消资质证书的行政处分,由颁布资质证书的机关决议;其他行政处分,由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或许有关部门按照法令和国务院规则的职权范围决议。
【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经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批改部分法令的决议》批改)
第二十条:行政处分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分权的行政机关统辖。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则的在外。
1.立案阶段:对发现或许承受违法行为投诉或告发,依法作出立案、转办受理或不予受理决议(不予受理应当奉告理由)。
2.查询阶段:对投诉或告发内容进行查询、取证、核实;法人员查询案子,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法令身份证件。
3.检查阶段:对案子违法现实、根据、查询取证程序、法令适用、处分品种和起伏、当事人陈说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检查,提出处理意见。
4.奉告阶段:在行政处分决议前,应书面奉告当事人违法现实理由、根据及其享有的陈说、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力。
7.实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分决议规则的期限内,实行收效的行政处分决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的,可依法采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等办法。
3.与县(区)在监督区域准则上实行“属地办理”准则,在伊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伊州区监管区属办理目标违背该项行政职权的行为,市住建局监管中心、自治区、市属办理目标违背该项行政职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