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工程承揽的现象是十分遍及的,发包人付出价款,承揽人担任建造工程。但是在工程建造完成后,发包人并不能按期付款,那么就可该工程进行折价或拍卖,承揽方享有工程款 优先权。那么工程款优先权是什么意思呢?
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是指发包人未依照约好付出价款的,承揽人能够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付出价款。发包人逾期不付出的,除依照建造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揽人能够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能够恳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造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许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合同的规则,建造单位不按合同的约好付出工程价款的,承揽方能够进行催告,通过催告依然不付出的,承揽人能够恳求拍卖工程归还工程价款。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造工程合同是承揽人进行工程建造,发包人付出价款的合同。建造工程合同包含工程勘测、规划、施工合同。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依照约好付出价款的,承揽人能够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付出价款。发包人逾期不付出的,除依照建造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揽人能够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能够恳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造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许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规模包含承揽人为建造工程应当付出的工人酬劳、材料款等实践支出费用,不包含预期赢利和违约金。承揽人为建造工程所垫支的费用是否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力,法令没有清晰规则。律师以为,该部分费用若在合同中有清晰的约好,则按约好,如无特别约好,应当具有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6条第2款》规则: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好的,依照工程欠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