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30日,本院裁决受理增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认为,因增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款,而且财物不足以清偿悉数债款,契合宣告破产的条件。增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公司无产业可供分配,增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公司管理人请求完结破产程序契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榜首百零七条、榜首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裁决宣告增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公司破产并完结增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公司破产程序。
2020年9月30日,本院裁决受理增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认为,因增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款,而且财物不足以清偿悉数债款,契合宣告破产的条件。增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公司无产业可供分配,增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公司管理人请求完结破产程序契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榜首百零七条、榜首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裁决宣告增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公司破产并完结增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公司破产程序。